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用水量之供應與紀錄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22條
基本用水量由臺中區負責供應,但因天氣亢旱或天災事變致供水能力銳減 者不在此限,超出基本用水量時,由臺中區儘量設法供應,倘超過用水量 時,得視實際供水狀況拒絕供應,其因供應不及以致用戶蒙受損失時本處 不負責。

第23條
各用戶用水紀錄卡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印送並按時派員調查水量會同用 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