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水錶 (量水器)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16條
為便於計算用水數量,用戶應一律裝置水錶。

第17條
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 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應負責賠償,賠償費 用之計算公式如下: (原價減已折舊數)加市價除以原價等於賠償數額

第18條
水錶如非因特別增減用水,水錶指度較前驟增或驟減或指針停止不動或有 漏水情形者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檢修,所需費用由用戶負擔 。

第19條
用戶對於水錶轉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得照章繳納檢驗費申請會同校驗, 校驗結果其誤差不超出百分之二即為準確,超出百分之二以上者使用水量 得自發現故障之日超依照校驗結果作合理之改正並免收校驗費。

第20條
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 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

第21條
用戶裝設水錶之每月基本度數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