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8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 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 出區。但經管理處或分處、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 監毀,作廢棄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