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管理處或分處應作成紀錄 ,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

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

二、監毀日期、地點。

三、監毀清單。

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