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審查辦法  ( 104 年 02 月 05 日)
第3條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應有建全之財務計畫外,其實收資 本額應達下列標準:

一、倉儲業: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運輸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承租土地自行興建廠房之製造業: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四、承租或購置廠房之製造業: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五、其他行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