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
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
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管理處定之。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管
理處或分處逕行核定者外,分處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管理處,管理
處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
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管理處或分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
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
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
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展期。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加工出口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
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
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