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3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 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 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管理處定之。

第4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管 理處或分處逕行核定者外,分處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管理處,管理 處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第5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 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管理處或分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 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第6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 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 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展期。

第7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加工出口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 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第8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 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