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2 年 09 月 14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訂之。

第2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各加工出口 區分處(以下簡稱分處),及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之單位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