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3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 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 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

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於輸往加工出 口區時,向海關辦理進區報關手續,海關應於放行之翌日起十日內發 給證明文件;運返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不須申請減免稅或退稅者,於進入加工出口區時,免辦前款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需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應向海關辦理報關取得視同出口 證明文件,或由區內事業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證明由其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