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

一、其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者。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者。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