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2條
加工出口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 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 定設置之加工出口區,其面積如有增減必要時,應由經濟部敘明理由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