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8-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處或分處所投 入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 他基礎設施之費用。

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 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 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