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8-1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加工出口區從業人員,指加工出口區內行 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 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