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7 月 30 日)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管理處應自申請之日起,一 個月內核定之。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

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管理處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

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