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5條
管理處掌理左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

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 。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