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4條
經濟部為統籌管理各加工出口區,應設置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 理處) ,除管理處所在地區外,得於其他加工出口區設置分處,隸屬於管 理處。

前項管理處及分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