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2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 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 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