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22-1條
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將貨品 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