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18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加工出口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 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 ,以供管理處或分處及海關稽核。

前項貨品,得在加工出口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 理由,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 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