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10-3條
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委託管理處或分處執行,管理 處或分處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