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6條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 報期間始日起十日內,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前,將依前條 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已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按財政部規定 格式,填發各合夥人。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期限,依財政部規定格式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 算、清算申報及填報相關資料,並檢附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核定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