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取得股票當年度,以下列取得股票日所屬 年度認定之:

一、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及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股票發行公司交付股票日。股票交付採帳簿劃撥 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 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但交付股票前先行交付 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之帳簿劃撥日。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員工執行權利日,並以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 規定交付股票日認定。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 憑證之日。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以下列股票可處分 日所屬年度認定之:

一、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既得條件 達成日。其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其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 員工帳戶之日。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為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