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
全數延緩繳稅者,其股票發行公司應自員工取得股票年度起至所得延緩繳
稅期間屆滿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
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於辦理員工取得
股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
件等增資資料(非屬增資者免附)。
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相關文件,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
行價格及股數。
四、公司員工擇定適用延緩繳稅聲明書。
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延緩繳稅規定者,其股票發行公
司應自員工取得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起至剩餘延緩繳稅期間屆滿年度止,
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並於辦理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檢附前項各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