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4條
執行單位執行學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 款,並追回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三年內不 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 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