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0條
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 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