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28條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進行查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查證結果屬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 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二項第四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除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外,亦得限制該執行單位於一年至五 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