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27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 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 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

五、違反法令或契約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終止或解除 契約。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執行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 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