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25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 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 所屬機關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