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25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 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 所屬機關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