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22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 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 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