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6 年 02 月 08 日)
第1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但經本部或所屬機 關專案核准者,得一次撥付全額經費。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 先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及其他 指定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撥款,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申請函件送 達後審核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