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已 對外投資之業者個別診斷、深度輔導、經營管理、企業電子化、技術升級 、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服務,協助其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前項申請個別診斷、深度輔導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申請,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參與審查;審查 通過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審查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預期輔導之效益。

二、與臺灣產業發展之關聯性。

三、輔導項目之具體性。

四、受輔導之迫切性。

五、願作為標竿學習。

六、其他相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