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業者採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資訊之蒐集及諮詢。

二、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融資保證。

八、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