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以下簡稱業者)依下列方式所 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購買短期國外有價證券。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業者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 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外國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 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