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7條
臺灣品牌企業參與臺灣優良品牌選拔,前一年度品牌營收應占企業總營收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品牌營收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