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4條
臺灣品牌企業最近三年內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 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