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16條
申請補助款不得逾補助計畫之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政策且經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