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12-2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 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規定, 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危害公共利益。

三、有嚴重損害臺灣優良品牌或臺灣精品之精神或公信力之行為。

四、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轉讓或買賣標章。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