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12-1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該項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並自撤銷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之陳述。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評定。

三、獲獎產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獲獎資格者,應即停止使用該證明標章,並繳回所獲得 之獎狀、獎牌、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