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