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11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 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