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資金協助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9條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 基金。

第30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 、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 要事業或計畫。

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 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 計畫。

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

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 、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 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31條
國家發展基金之來源,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以供循環運用。

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 。

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