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9條
生技新藥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臺灣地區 以外之公司於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 培訓之支出,不得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分支機構 、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臺灣地區,指臺 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