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8條
生技新藥公司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前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其 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經濟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並經核准者,自有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之;其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並經核准者,自申請年度起發生之費用,始得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年度起抵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