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生技新藥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 派參加與公司研發製造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及新興生技醫藥產品業務相 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訓練活動之辦理,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 聯合辦理,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勞動部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 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經濟部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專案認定屬人才 培訓之支出。

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情事,應按 實際代訓人日數占全部受訓人日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 舊費用及租金,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之比率 及實際使用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規定之訓練活動費用,屬第二項規定之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 訓練活動之公司或團體,所代辦之人才培訓支出,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 抵減;屬第二項規定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應分攤予 該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