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5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生技新藥公司,其申報之支出, 經查明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 定處理。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 減,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應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 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公司自查獲之次年度起,應事先提出研究與發展或 人才培訓計畫,報請經濟部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認定符 合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列之費用,始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