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4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或專供研 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 、失竊、退貨、拍賣、報廢、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 形,已適用投資抵減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 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 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 害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未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 失屬實者,仍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