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或專供研
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
、失竊、退貨、拍賣、報廢、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
形,已適用投資抵減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
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
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
害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未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
失屬實者,仍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