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3條
生技新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該 等支出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支 出項目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

(二)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三)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 錄。

(四)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五)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六)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 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七)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八)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經濟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

(二)人才培訓計畫。

(三)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四)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生技新藥公司依前項規定填報之文件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 限屆滿前申請更正;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可抵減稅額時,對生技新藥公司申報之支出內容或 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