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1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於第七條人才培訓之支出,得按百分之三十五,自有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人才 培訓之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 分之五十抵減。

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第一項所稱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指生技新藥公司從事適用投資 抵減支出年度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之完整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准予適用本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其因公司合併,合併 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計算合併當年度之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時 ,應將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之完整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該二年度准予適用本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