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8條
生技新藥公司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檢具 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一、創立或增資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投 資計畫開始至本次增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二、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 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 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 期、股票編號或證券存摺、繼續持有三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 可抵減稅額。

前項生技新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屬創業投資事業者,該創業投資事業之 營利事業股東,應提供下列文件,供生技新藥公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規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前項申請:

一、入股於該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起,連續三年 期間均為該創業投資事業記名營利事業股東之名冊。

二、前款營利事業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 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股權比率。

第一項生技新藥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 始認股或應募非屬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連續持有生技新藥公司 股份達三年以上者,或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自該創業投資 事業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創立或擴充時起,連續持有創業投資事業股份達三 年以上者,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申報時, 應檢具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