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7條
生技新藥公司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六條之投資抵減,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 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自辦理增資,並於公司變更登 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 畫核准函:

一、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新投資創立公司原始股東名冊或該次增資擴充股東名冊;其股東如屬 創業投資事業者,並應檢附足資證明經營創業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七份,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 展團隊與其職掌、產品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擴廠時間表、研 究發展開始作業及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服務之時間表。

四、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

五、申請當年度生技新藥專職研究發展人員學歷證明書與其實際從事生技 新藥研究發展內容職掌及佐證資料。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 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生技新藥公司執行前項投資計畫,其研發成果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 ,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生技新藥公司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濟部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公 告新興生技醫藥產品項目前,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研發製造該等產品項 目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 認證,並檢具經駐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增資擴充之公司申請第一項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當次現金增資應以 執行一個投資計畫為限。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 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