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二、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三、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 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

四、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 金額應大於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金額。

五、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 日起,連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六、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股東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年 度。